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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关于改革与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9-20 作者: 浏览次数:937

 山农大校字〔201131

     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建立健全教学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现就改革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教学评价体制,建立以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的评价体制

    (一)健全校、院两级教学质量评价机构。学校成立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挂靠教务处。学院成立教学质量评价小组,教授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退休专家教授、老中青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等组成。

    (二)明确校、院两级教学质量评价机构职责。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制定和完善校级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全校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指导各学院做好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加强全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方面的调研。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内开设的各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负责对本学院教师教学质量做出最终评价,并将此项工作纳入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督导本学院教师做好学生成绩评定工作,切实推进考试方式方法改革。

    二、改革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式,完善以学生评价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一)改革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式。评价方式包括学生评价、学院评价、教师自评三种。学生评价在总体评价中的权重不低于0.7,教师自评在总体评价中的权重不高于0.05。各评价方式在总体评价中的权重在此基础上由学院自主决定。

    (二)修订完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完善学生评价指标,增加教师教学质量客观评价指标,将教师课前是否公布授课计划,课上是否安排小测验、布置作业,课后是否辅导答疑,是否严格课堂组织管理等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教师严格执教,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增加学院矫正性评价指标,对学生评价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做出校正。增加教师自评指标,由教师参照学校制定的教学工作规范,做出自我评价。

    (三)规范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程序。具体流程是:

    1.制定教学评价指标。主观性评价指标由学校统一制定;客观性评价指标在学校指导下,由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小组,针对每类课程的教学实际情况确定。

    2.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评价,主观性评价在学生选课前进行,全体学生参与评价;客观性评价在学期末进行,学生教学信息员参与评价。学院评价和教师自评由学院组织进行。

    3.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学校将学生评价原始数据反馈给学院,学院综合上述三种评价方式评价结果,对每位教师教学质量作出最终评价,评价结果统一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备案。

    三、改革学生考核方式,建立以教师为主导,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一)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将出勤、完成作业、小测验等纳入成绩考核,同时支持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实际和教学方法改革的需要,自行设计其他体现学生平时学习态度的指标。加大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重,原则上要求平时考核成绩不低于30%。

    (二)规范学生成绩考核程序。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在30%-50%之间,由任课教师自己确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超过50%以上的,作为考试改革课程对待,需办理考试改革课程审批手续。教师开课前要将考核办法向学生公开,平时学习过程考核可通过一定的形式让学生参与考核,力求使考核公开、公正。

    (三)改革实验教学考核办法。加强对学生实验过程的考核,将实验前预习、实验中的表现、实验报告等纳入考核。有条件的实验课程,鼓励学生独立开展实验,强化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

    四、健全教学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以奖励为主,奖惩并举的教学评价配套政策

    (一)设立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奖。每年对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排名前3名的学院给予5万元奖励。

    (二)教师技术职务聘任、教学质量津贴与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挂钩。在教师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技术职务聘任政策,加大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在技术职务聘任中的比重,对于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优先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连续三年学生评价成绩在学院排名后20%的,不得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对每年学院排名倒数第一的教师,院长要进行约谈,并提出改进措施;连续两年在学院排名倒数第一的教师,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专门对其进行考核,如确认其不宜继续从事教学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设立教师教学创新奖、优秀奖、名师奖、突出贡献奖、成就奖等系列奖项。评奖要求期限内,学生评价成绩在学院排名前30%的教师,方可申报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各种教学奖励评选。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保护、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创新性。设立“以老带新”特别贡献奖,鼓励老教师做好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四)不断完善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学生智育成绩在学生综合测评中的主体作用,坚持构建以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奖学金评定办法。不断提高校长奖学金额度;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不在本专业排名前40%的学生,有必修课不及格现象的学生均不得授予学习方面的奖项(优秀学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下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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