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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20 作者: 浏览次数:1182

 山农大办字〔2007〕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加规范、科学、认真地做好各项教学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是本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个人在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评价、教学管理、教学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科学研究的课题。
    第四条 学校规划教研课题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五条 教研课题的研究要重视实践性,注重成果性。教研课题研究必须与教学和教学管理紧密结合,从实际中总结提炼,在实践中检验验证,以教学或教学管理实际成效大小作为衡量课题研究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
  第六条 学校规划教研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学校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是教研课题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领导教研课题规划、管理工作,制定课题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各类课题,负责教研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教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研工作的健康发展。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应协同教务处,参与教育教学研究的相关工作,致力于教育教学重大和急迫课题的研究,获得高质量的成果。
    第八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学科评审小组,其成员由学校聘任。学科评审小组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评审列入学校规划的各类教研课题立项、结题验收以及提供学术咨询。
    第九条 教务处教学与教材管理科是教研课题具体管理科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校级教研课题规划立项、实施督导、结题验收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课题第一主持人所在部门是教研课题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教研课题的具体实施和研究工作。
 

    第三章  课题

    第十一条 依据课题的重要性,教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依据课题的领域,教研课题分为:专业建设研究、学科教学研究、课程研究、教学评价研究、教学管理研究、教研工作研究和教学理论研究等课题。
    第十二条 学校规划教研课题是指由学校规划、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校级教研课题一般每四年规划、申报、立项一次,通常在每个四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校公布;规划执行、实施期间,每1—2年组织进行一次中期检查、补报和淘汰。国家、省(部)级等类型教研课题,学校届时根据规划单位要求组织申报,并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课题主要是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全校乃至全省、全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的课题;一般课题主要是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局部的教育改革与发展能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的课题。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研究主要指针对专业改革与建设进行实践和研究;学科教学研究主要指各学科开展的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课程研究主要指课程教材改革与建设研究,以及课程管理研究;教学评价研究主要指针对教学质量评估开展的理论、方法、管理等方面研究;教学管理研究主要指教学业务管理、教师培训、教学研究的开展等方面的研究;教研工作研究主要指针对教研室工作的性质与职能,从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水平出发而开展的自身建设的研究;教学理论研究主要指学科或综合性理论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教研规划的选题,要以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教研成果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四章  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校级规划教研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致力于教学研究的人员。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职员。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职员的,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或高级职员书面推荐。
  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4
、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校级教研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校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
  第十七条 每次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申请人可在校园网教务处网站下载申报通知、《山东农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根据教研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经所在部门审核。
  教研课题指南依据我校教育发展规划制定,供研究选题参考。申请人也可自定其它选题。申请人所在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各部门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教学与教材管理科。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申请书。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九条 学校规划的教研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评审专家组成员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凡申请课题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教研课题的评审。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按学科分类进入初评。
    2、初评。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申报材料初评,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一定比例申报选题,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学科评审小组组长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全体评审委员会专家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课题。
    评审委员会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需对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严格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4、教务处对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管校长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审批结果学校下发通知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学院所属课题经费分别划拨到本学院管理,其它单位所属课题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每个课题均预留5%的资助经费,用于课题申报评审、结题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公开发表教研论文版面费。
    5、成果印刷费。
    6、成果鉴定费。
    7、其它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的编制研究经费的开支(经费预算)。
    计财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或教务处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必要的财务审核。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课题研究检查进度报告的课题,将缓拨经费;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付全部经费。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规划教研课题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各部门的管理工作,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部门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2个月内组织开题。
    第二十九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中止课题研究和拨付经费。
    教务处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部门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八章  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

    第三十二条 所有校级教研课题皆需按计划进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部门并填报《山东农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学校组织的结题验收。
  第三十四条 结题验收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会议验收方式。
  2、验收人员由教务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验收人员,所在部门参与验收的人员不能超过1人。
  3、课题组提供的验收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至少包括1篇正式发表的论文)、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立项申请书复印件。上述材料(2套)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教务处教学与教材管理科。
  4
、验收人员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验收意见,由验收组确定课题是否通过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课题验收合格,由学校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三十六条 需要进行鉴定的课题,课题组可自行组织鉴定,也可申请由学校组织鉴定,费用皆由所属课题资助经费支出。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学校规划教研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学校、课题所在部门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学校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对取得优秀成果的教研课题优先推荐申报学校、省(部)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比。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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